LEPLUS专利法律事务所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隐私政策)


LEPLUS专利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LEPLUS”)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制定并公布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及收集项目) LEPLUS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述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获得额外同意等必要措施。
客户及咨询者
处理目的: 提供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客户管理,法律信息及研讨会通知,以及对咨询事项的回复与商谈。 
收集项目:
姓名、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件)、所属公司名称。 
部门、职位、地址、咨询过程中提供的信息。 
招聘应聘者
处理目的: 确认应聘者身份,核实学历与工作经历,进行招聘流程及通知结果,管理招聘人才库。 
收集项目:
姓名、照片、出生年月日、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学历、工作经历、兵役情况。 
资格证书、语言能力、获奖经历、优抚对象情况、自我介绍信等提交材料中记载的信息。

第2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① LEPLUS在法律规定的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保留及使用期限内处理并保留个人信息。
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如下:
客户信息: 服务提供结束及费用结算完成后5年(但为应对纠纷等需要,可另行保管)。 
招聘应聘者信息: 招聘流程结束后3年(若应聘者撤回同意,则立即销毁)。 
网站咨询信息: 咨询处理完成后1年。


第3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LEPLUS仅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或有特殊法律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目前不定期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第4条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① 为实现顺畅的个人信息业务处理,LEPLUS委托如下业务:
受托方: cafe24 
委托业务: 网站及服务器的运营与管理。
② LEPLUS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会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受托方为委托业务 수행 목적 외个人信息处理、采取技术性与管理性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方的管理与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第5条 (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LEPLUS行使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等个人信息的权利。 该权利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行使,LEPLUS将对此毫不迟延地采取措施。


第6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当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如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已达成等,LEPLUS将毫不迟延地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② 销毁个人信息时,对于电子文件形式,将采用无法恢复的技术方法;对于纸质文件,将通过碎纸机粉碎或焚烧的方式进行销毁。




第7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LEPLUS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以总管并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处理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及损害赔偿等事宜。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 李宗勋 (lee jong hun) 专利代理师
职位: 专利代理师
联系方式: 02-6101-2793, jh.lee@leplus.kr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部门名称: 经营支援组
负责人: 吴多慧 (OH DA HYE) 代理
联系方式: 02-6101-2796, dh.oh@leplus.kr
第8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若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因法律及方针的变更而需增添、删除或修改内容,变更事项将于施行7日前通过公告事项进行通知。


第9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LEPLUS采取如下措施:
管理性措施: 制定并施行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技术性措施: 对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进行访问权限管理,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对固有识别信息等进行加密,安装安全程序。 
物理性措施: 对机房、资料保管室等进行访问控制。